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家訴字第5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家訴字第5 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文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琪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裁定參照)。本件被繼承人張憲明之遺產,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7,505元,另有基隆市仁愛區精一路房地收取租金餘額44,034元,合計為17,271,539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即上訴人張文懷之應繼分為3 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757,180 元(17,271,539÷3=5,757,1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