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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家訴字第5 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家訴字第5 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文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琪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裁定參照)。本件被繼承人張憲明之遺產,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7,505元,另有基隆市仁愛區精一路房地收取租金餘額44,034元,合計為17,271,539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即上訴人張文懷之應繼分為3 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757,180 元(17,271,539÷3=5,757,1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家訴字第5 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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