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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確認會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玉平
被告
李談淑卿
被告
陳淑華
被告
邱元青
被告
游皇珠
被告
呂境勝
被告
潘翠釵
被告
呂秋鶯
被告
陳任秋月
被告
李宗鴻
被告
林沄萓
被告
林惠美
被告
何裕群
被告
唐國棟
被告
呂建成
被告
前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告
許志宏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