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柳克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5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 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求為廢棄改判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5,8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3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