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玉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琦鎏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3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255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