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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張郁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二三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萬元擔保金,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全字第4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萬元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23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