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金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干城因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3,4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