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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顏琨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10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3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102年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106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3月2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144元暨違約金月付金利息34,865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琨霖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086元│0000000000│03月 22日  │      │       │
│  │   │509    │起     │      │       │
├──┼───┼─────┼──────┼──────┼───────┤
│ 003│新臺幣│顏琨霖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06354│0000000000│03月 22日  │      │點九九    │
│  │元  │436    │起     │      │       │
├──┼───┼─────┼──────┼──────┼───────┤
│ 004│新臺幣│顏琨霖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06637│0000000000│03月 22日  │      │九九     │
│  │元  │436    │起     │      │       │
├──┼───┼─────┼──────┼──────┼───────┤
│ 005│新臺幣│顏琨霖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27351│0000000000│03月 22日  │      │點三八    │
│  │元  │436    │起     │      │       │
├──┼───┼─────┼──────┼──────┼───────┤
│ 006│新臺幣│顏琨霖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447375│0000000000│03月 22日  │      │點九九    │
│  │元  │436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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