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號
- 原告
- 即抗告人
- 余新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