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香芸
邱冠綸
吳清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8084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