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4784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