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連怡絮
上列上訴人與郭敏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列上訴人與郭敏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