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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東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4784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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