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宥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驥達物流有限公司、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勞訴字第2 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108 年10月30日民事判決其中有關「否准其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特別休假日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660,000 元」之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60,0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為1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0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