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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24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蘇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林阿秀、林其裕、李其鳳、林麗月、李緒稜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及原告109年8月31日民事陳報狀、開庭通知書(期日時間空白)、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之馬來西亞文譯本各4份。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6 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本件被告林麗月、李緒稜非本國籍人,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該國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2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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