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2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蘇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林阿秀、林其裕、李其鳳、林麗月、李緒稜 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及原告109年8月31日民事陳報狀、開庭通知書(期日時間空白)、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之馬來西亞文譯本各4份。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6 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本件被告林麗月、李緒稜非本國籍人,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該國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