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24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鴻
蘇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林阿秀、林其裕、李其鳳、林麗月、李緒稜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及原告109年8月31日民事陳報狀、開庭通知書(期日時間空白)、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之馬來西亞文譯本各4份。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6 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本件被告林麗月、李緒稜非本國籍人,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該國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