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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俊森(原名王椲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珍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3 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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