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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89號

撤銷贈與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淑芬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宜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上訴人許淑芬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基簡字第489 號撤銷贈與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6 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許淑芬、謝宜岑必須「合一確定」,是許淑芬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謝宜岑。又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34 元(見本院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3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48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不動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