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俊森(原名王椲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珍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3 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