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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俞筱筑

俞澄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俞筱筑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俞澄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4,23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俞筱筑於民國(下同)109年05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63,16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俞澄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19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167元自民國109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9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63167元自民國109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167元自民國109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9日止年息0.090%001新臺幣63167元自民國109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22日止年息0.190%001新臺幣63167元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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