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柯榮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柯榮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02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