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債務人
- 邱浩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