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沐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沐琦即黃雅琦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686元。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79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97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以本金268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68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64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86元黃沐琦(原名黃雅琦、黃秀枝)自民國97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001新臺幣2686元黃沐琦(原名黃雅琦、黃秀枝)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