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務人
- 黃沐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沐琦即黃雅琦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686元。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79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97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以本金268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68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64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86元黃沐琦(原名黃雅琦、黃秀枝)自民國97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001新臺幣2686元黃沐琦(原名黃雅琦、黃秀枝)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