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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454元未給付,其中23,380元為消費款;87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6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380元張士傑自民國109年09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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