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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周軒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軒妤於民國(下同)9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6,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02月06日起至109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87,201元未給付,其中79,584元為本金;7,61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軒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661元未給付,其中622元為消費款;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6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9584元周軒妤(原名周莉莉)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22元周軒妤(原名周莉莉)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