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周軒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軒妤於民國(下同)9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6,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02月06日起至109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87,201元未給付,其中79,584元為本金;7,61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軒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10月27日止累計661元未給付,其中622元為消費款;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6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9584元周軒妤(原名周莉莉)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22元周軒妤(原名周莉莉)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