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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郭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9,947元,自起息日民國(下同)94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17,665元,及其中本金29,989自起息日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37,047元,及其中本金40,641自起息日10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緣債務人於93年04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4,65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05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947元郭俊男自起息日94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29989元郭俊男自起息日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3新臺幣40641元郭俊男自起息日10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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