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債務人
- 鄭惠玲
阮豐裕
阮如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金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