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關家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關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關家瑋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9162元。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177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09年8月18日起以本金49162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109年8月17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41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162元關家瑋(原名關嘉仁)自民國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8.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