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蕭子鴻
- 複代理人
- 彭政順
- 被告
- 朱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643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643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