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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被告
朱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643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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