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365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孫東丞
- 被告
- 林美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基小字第23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