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黃詩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4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黃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30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