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494號
- 原 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黃瓊玉
- 王又加
- 被 告
- 方美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