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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0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訴訟代理人
王又加
被告
楊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①  27,297元 自96年4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自96年5 月6 日起至96年11月5 日止   1.1%     自96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②  12,217元 自96年4 月5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7% 自9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0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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