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10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浩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加
- 被告
- 潘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