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1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曹庭毓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基小字第2512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又加
被告
成秀麗

上列當事人109 年度基小字第251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1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54 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1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