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基小字第2512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加
- 被告
- 成秀麗
上列當事人109 年度基小字第251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1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54 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