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1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 浩 王又加 被 告 盧宥成(原名盧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