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47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歐陽頡
-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