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08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曾凱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資敏
- 被告
- 高逸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基小字第26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