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83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資敏
- 被告
- 李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基小字第28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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