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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901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告
林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90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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