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慶林、張春蘭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建字第7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9 月1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8,42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