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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兩傳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碧瑕、林惠玲、林惠珍、林惠珠、林志全、林志強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7,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7,1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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