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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建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華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11月4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11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9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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