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明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家毓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訴字第261 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9 月2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 元(本院卷第95頁至第97頁,109年度補字第262 號裁定),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9,11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