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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曹庭毓

聲請人
廖珮婉(原名廖梓辰)
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7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0)×10×43-1000=373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且本件如符合清算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清算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2條第1項、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釋明「因公司週轉不靈倒閉而欠款」之情形(含聲請人與
    公司之關係、公司之名稱、公司倒閉之日期、聲請人因公司
    週轉不靈倒閉而欠款之原因為何、此部分欠款之金額)。
二、請釋明有無購買有價證券?倘若為是,請補正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三、倘若聲請人現在有工作,雇用人之名稱為何?每月薪資之金
    額為何?工作地點為何?工作內容為何?並請提出切結書。
四、倘若聲請人現在無工作,則每月之生活費用之來源為何?是
    否由他人提供資助?提供資助之人之姓名為何?提供資助之
    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提供資助之原因為何?每月提供資
    助之金額為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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