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1919號
- 原告
-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閔
- 訴訟代理人
- 潘駿紘
- 被告
- 徐誌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91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基小字第191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91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