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鍾魏秀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魏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魏秀鑾於民國94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31日止累計111,752元正未給付,其中31,020元為本金;79,648元為利息;1,0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5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20元 鍾魏秀鑾 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