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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孫權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孫權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8日止累計206,501元正未給付,其中57,361元為消費款;145,54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7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361元 孫權銘 自民國111年06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