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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彥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彥思前於110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6,645元,及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