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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郭采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1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