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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王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