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胡家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基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 告 胡家偉 上列當事人 111年度基小字第 10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9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615元,及其中新臺幣80,442元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