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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0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曹庭毓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基小字第104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告
胡家偉

上列當事人 111年度基小字第 10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615元,及其中新臺幣80,442元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04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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